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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鲁人〔2000〕29号文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和范围
  1.凡我省集体和个人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与人才资源开发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课题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著作、译著和论文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2.参评成果必须是在经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批准的报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的论著;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为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直厅局以上部门采纳、转发、推广、介绍的课题研究报告、调查研究报告,以及有关的方案、经验、建议等,也可申报参评。
  3. 参评成果的时间,以评审年份之前两年内形成的成果为准。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非出版物的时限,以有关部门采纳意见、转发文件的时间为准。
  4.同一成果只能作一次申报评奖。未参加评奖的著作,若再版时间在评奖时间之内,可以参评。
  5.一个作者(含集体作者、课题组等)只限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不是首位作者的,本人还可另申报一项成果。
  6.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经共同合作者协商同意后,以共同作者具名申报;如果第一作者(不含外省作者)出示让权申报证明,可以由第二作者享有申报评奖资格。
  7.个人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如果作者出国、调离我省或已经去世,不再参加我省评奖。
  8.与中央有关部门或外省协作项目,其中我省作者为首位主编的,或多卷本中能明显分出单册为我省作者撰写的,亦可申报评奖。
  9.同一书名同一作者的多卷本著作,在未完整出齐的情况下,不受理单册申报。
  10.多位作者的成果,第一作者去世,可由第二作者在征得其他作者同意后申报评奖。申报评奖及获奖证书以版权页为准署名。
  11.作者姓名及发表或出版时限均以版权页为准。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12.带有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评奖。
  13.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评奖。
  二、评奖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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