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2000〕29号)


各市地人事局,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六日

山东省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人事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人事干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质量,推动人事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科研成果在人事工作中的转化应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对象和范围。
  凡我省集体和个人在行政管理、人事管理与人才资源开发、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科研课题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著作、译著、论文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审。
  第三条 评审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程序,做到评审结果科学准确。
  第四条 评奖标准。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与实际结合,坚持政治性与学术性统一。
  2、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性。
  3、有应用价值,能够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
  5、概念准确,论点鲜明,论证有力,论据充分,资料翔实,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文字流畅。
  第五条 参评条件。
  1、参评成果必须是经新闻出版机关批准的报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的论著,或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指导作用的科研课题报告、调研报告等,也可申报参评。
  2、参评成果符合评审时限要求。
  3、作者姓名及排列顺序与发表或出版时的署名相一致。
  第六条 申报办法。
  1、集体或个人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
  2、所在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成果原件及证明文件报省人事厅评委会办公室。
  3、申报的同时交纳申报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