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大面积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各级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分期出让、滚动建设。各地建设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发展区和拟储备出让的土地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应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出让单位面积,按供应计划分期分片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土地出让既规范运作,又使小区建设符合规划,呈整体布局。
要遏制土地粗放供应行为,既要防止因大面积出让房地产用地、参与竞价人数少,造成竞争不充分,出让价格偏低,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要防止未经规划及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让面积过大,造成土地开发建设周期过长,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和浪费,以及开发商囤积和炒卖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宗地面积应按以下限额控制: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8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20公顷;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六个设区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6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12公顷;其余县(市)中心区和旧城改造区为4公顷,城乡结合部和新区为8公顷。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省政府同意。
为确保依法公平竞争,今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可以比照
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按不超过宗地出让底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金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四、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跟踪管理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受让方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履行开发建设义务。在受让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不得提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等手续;对受让方因违反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规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应当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其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投资开发建设、或实际投资额低于总额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