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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各地要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购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管理,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取2%管理费和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十二)要积极探索经济租赁房政策,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租赁价格在政府规定价格内的,租赁期间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对象、保障标准与水平。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三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十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十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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