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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四)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后续工作。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对不再进行审批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必须强化服务和监管措施;对下放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落实承接的组织和机构,确保工作不脱节,管理有秩序。

  (五)及时调整各级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各级编办要根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结果,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及时进行调整,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配置,切实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头审批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等问题。

  (六)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依据、条件、时限、受理情况、审批结果、监督救济方式的透明化、公开化,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七)加强行政审批收费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经济负担。

  (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分开。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其他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明确界定政府的责权利关系,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和政社分开,落实政府职能转变。

  三、强化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审批随意性。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审批的责任主体、追究内容、追究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省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是否依法依规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合法、规范,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存在变相审批,应当下放或移交的项目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的工作是否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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