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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1)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2)闽侯、长乐、永安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3)石狮、晋江两市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3.市辖区分担比例

  (1)原莆田县和原宁德县级市比照一般转移支付县(市)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80%);

  (2)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按6∶4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60%);

  (3)漳州和龙岩市辖区按4∶6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40%);

  (4)福州、泉州市辖区按2∶8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20%)。

  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是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规定的现行“一费制”杂费标准和2004-2005学年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学生数计算确定。

  (二)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设区市及县(市、区)确定。

  (三)厦门市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的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四、资金管理

  (一)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资金专户(与“两免一补”资金专户合并使用),封闭运行,由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都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省财政按享受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学生数和省定的补助标准,确定分设区市及县(市、区)补助经费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设区市及县(市、区)。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应当上划县级财政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及对家庭贫困学生免教科书补助经费指标后,应按预算进度及时拨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专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下拨到各农村中小学。

  (四)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免除学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应同时纳入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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