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
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一、改革思路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省市县区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省、设区市及县(市、区)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主要内容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全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
(一)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1.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按8:2比例分担(即省财政承担80%);
2.其他县(市)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