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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2006)


  4.自评结果处理。县级自评结果(自评报告、评分表和基础数据报表)由县级政府分别上报设区市政府,抄报设区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自评报告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科教文卫委和政协文教卫体委,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监督和考核的依据。同时要将自评结果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作为制定工作计划、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设区市复查

  1.建立复查机构。成立由设区市分管教育副市长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开展复查工作。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核查。具体由设区市复查领导小组制定计划,组织复查。一般每年或两年对所辖的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

  3.复查结果处理。设区市级复查结束后,设区市政府应于30天内向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书面反馈,并将结果分别上报省政府,抄报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简称省教育督导室),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科教文卫委和政协文教卫体委。评估结果要在当地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级督导评估

  1.督导评估的方式。省级督导评估在县(市、区)自评、设区市核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教育工作责任,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以“双高普九”验收时的薄弱环节和“双高普九”未涉及到的项目为侧重点进行督导评估。未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按照《评估要点》和《评估方案》的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当年有“双高普九”评估验收任务的县(市、区),一般不单独安排省级督查。在每届政府任期内,进行一次省级督查。

  2.准备工作。省级抽查提前60天通知有关设区市。设区市应于省级抽查前15天向省教育督导室提供核查材料,包括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核查报告(内容包括教育工作总体评价、经验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连同县级自评报告、评分表、基础数据统计表及与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辅助材料一并上报省教育督导室。省教育督导室组织成立由省督学、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

  3.主要程序

  (1)召开汇报会。省评估组听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情况汇报和设区市政府核查情况汇报。会标统一为“××年××县(市、区)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大会”。会议由评估组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除评估组成员外,县(市、区)应有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县级政府报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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