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五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精神,为推动“双高普九”,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加快实施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省、市、县三级评估工作均按照《福建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要点》(以下简称《评估要点》)和《福建省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开展。
二、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县级自评
1.建立自评机构。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市、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自评工作计划,协调有关事宜,开展日常工作。
2.自评工作过程。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应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评估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并督促对照指标要求加强过程管理,抓好落实。年终,县(市、区)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照评估标准,对全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认真测评分析,客观公正地进行自评。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自评工作要求。县级自评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要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基础数据统计表和评分表。自评报告一般包括县(市、区)基本情况、自评情况概述、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自评报告和各项报表要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