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价检[2005]25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
现将《无锡市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附件:无锡市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试行)
无锡市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的明码标价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游览参观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提供游览参观点内各种商品和服务公开标明其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的标价式样须经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监制。
第五条 经营者使用的价目表(牌)和标价签,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内容。
第六条 经营者在提供游览参观、游乐项目等服务时,应在售票处的显著位置用中、英文同时标明如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游览内容、免票或者优惠对象的条件及幅度、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监制字样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0510-12358等。其中,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价格不应小于联票等其它项目的字体,并在第一项首要位置予以标明。
经营者在售票处的不同售票窗口分别标价时,在每个售票窗口的第一项首要位置均应按前款要求标明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