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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6年1月19日 川价发〔2006〕15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对我局川价发〔2005〕9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按照《价格法》规定,对企业自主定价的品种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因此,各地如需对液化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必须按程序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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