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委托起草部分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二批)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川价发〔2006〕38号)
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安排制定分品种成本核算办法(第一批)的通知》(川价发〔2005〕97号)下达后,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按时完成了我局第一批成本监审办法的制定工作。成都、绵阳、自贡、泸州、德阳、遂宁、广安完成较好;南充、雅安、广元未报送。为了进一步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委托部分市州分别牵头起草7个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准确领会42号令精神。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根据42号令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好具体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办法。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牵头市州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安排有序。参与配合的市州应按照牵头市州的要求,认真提供相关意见和资料。(起草工作的牵头和配合单位详见附件)
三、认真安排,具体落实。牵头市州可根据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调研或其他方式,深入了解所负责项目的行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重点调查分析该项目的成本构成和特性,做好成本监审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局将采取抽查、督导方式,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
四、内容规范,格式准确。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总则、相关商品或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并附相关表格(企业基本情况表、成本构成表等)及填表说明。要严格按照42号令规定和办法起草格式要求(具体格式要求另行通知),起草负责项目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初稿。
五、认真完成,按时上报。牵头市州务于2006年3月 10 日前上报联系人姓名、电话;4月15日前,上报起草办法的初稿、起草说明及相关资料。
电子邮箱地址:sichuan@npcs.gov.cn
联系电话:028-86522831、86522835(传真)
联系人:廖井刚、冯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