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部门对外水电价格问题的复函
(2006年1月23日 琼发改价格函[2006]94号)
东方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铁路对外水电价格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用电价格问题。铁路部门从电力部门购电后,向系统外用户转供电,其价格参照现行住宅小区用电管理办法,对个体经营性用户收取的电价标准最高不能超过1.05元/度,居民用户最高不能超过0.85元/度。铁路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超过标准收取电费,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应依法给予严肃查处。若铁路部门因转供电成本过高造成亏损而无法承受,可与用户、电力部门共同协商,在保证正常供电的前提下,由电力部门创造条件直接供电。
二、用水价格问题。铁路部门从供水单位购水,向用户转供水的价格标准由东方市物价局核定。铁路部门需向物价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材料,由东方市物价局参照现行的物业小区公共水电分摊办法,核定具体的用水价格标准。
三、水电价格管理权限问题。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水价、电价属于政府列管项目,其价格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铁路部门制定的水电管理办法所涉及到价格收费标准问题,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