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的通知
(大发价格字[2005]425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的通知》(辽价发[200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医疗优惠政策。
二、区(包括县及县级市)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向社会开放B类以上的厂企、部队医疗机构)均应建立申请费用减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在门诊大厅挂号窗口将优惠政策向患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