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要抓紧时间健全或明确机构,落实具体专兼职人员。价格监测机构(包括指定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名单请于九月底前上报(见附表)。
三、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工作
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目前,我市价格监测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指定监测定点单位负责采集、整理上报重要商品、粮食、成品油、房地产、汽车、钢材、进出口商品等七大类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动态资料,但受条件所限,尚未建立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从明年开始,我市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我市统一的重要商品和涉农产品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围绕政府关注、社会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价格监测和调查研究,形成有数据、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的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监测机构,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要将党和政府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作为价格监测调查的重点内容,除做好经常性调查工作外,每年都要制定重大、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计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责成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监测对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报时间、方式和内容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四、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确保价格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配置资源占主导地位、市场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对政府有效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对价格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组织好当地的价格监测工作。要把加强价格监测工作作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帮助解决价格监测工作的实际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价格监测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价格监测的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要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价格监测经费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解决价格监测工作面临的技术装备落后、监测经费缺乏等问题,为监测工作创造条件;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企事业单位的大力配合,认真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价格监测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