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大发改办字[2005]433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能,健全价格监测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价格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能
价格监测是政府监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市场变化的先行信号,也是社会稳定的“风向标”。及时、准确、全面地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其社会反响进行监测预警,是政府经济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能。从一定意义上讲,价格监测在政府监测经济运行和市场变化工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通过借助价格监测手段来监视和判断市场变化,预测其变动趋势,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供求等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有效调节经济、监管市场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同时,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的价格信息服务。因此,价格监测是价格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履行价格监测职能是履行价格监管职能的重要一环。
在当前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情况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要监视市场价格动态和社会反响,分析判断市场价格走势,为各级政府加强调控和监管,确保市场物价和社会稳定当好参谋。要充分认识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能,从维护市场价格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增强自身履行职责能力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职能,从人、财、物等方面,着力提高对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的能力,使价格监测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拓宽价格监测信息来源
为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工作,经市编委批准,我市价格信息中心已更名为价格监测中心,工作重点也由过去的以价格信息为主转向以价格监测为主。但全市价格监测机构的基本组织还不健全,区、县(市)一级价格监测机构大多尚未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建设不够完善,影响了价格监测部门整体功能的发挥。国家发展改革委1号令《价格监测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要求“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上为价格监测工作创造条件。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要求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监测手段,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和网络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价格动态监测网络系统。为此,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特别是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编制、财政部门的支持,成立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暂无条件成立价格监测机构的,也要有专设或指定的机构和专人负责,至少有专人从事价格监测工作。要参照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乡镇和社区(街道)价格监督员的做法,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员”队伍,形成价格监测网络,拓宽信息来源。北三市应当加强对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的监测,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测网络,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价格监测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