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在城市社区全面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5]402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全面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物价局的要求,把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工作列为今年工作的重要日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指定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落实,10月底前,社区价格(收费)公示率要达到60%以上,年底前要达到100%。
二、市内四区的社区价格(收费)公示板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做、发放,四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和社区价格监督站负责维护,并根据价格(收费)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
其他区、市、县社区价格(收费)公示板(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公示内容自行制做、发放、维护、更新。制做价格(收费)公示板(栏)所需经费,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