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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5]11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请示》(辽工商[2004]13号)收悉。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合同法》以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的有关规定,近年来重新修订了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已由1990年的13种增加至60余种,以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和管理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经研究,同意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单行本合同示范文本为16开80克双胶纸,收费标准按页数分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单页合同示范文本为100页8开18克拷贝纸,每本10元。

  二、收费对象:相关企业及经济组织。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于到期前3个月提出调整标准申请。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辽宁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单行本)工本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单行本)工本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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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页数)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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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以上    │    本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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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0    │    本    │    5.00    │
├──────────┼─────────┼──────────┤
│    21-30    │    本    │    3.50    │
├──────────┼─────────┼──────────┤
│    11-20    │    本    │    2.00    │
├──────────┼─────────┼──────────┤
│    10以下    │    页    │    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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