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旺苍县电力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2006年3月8日 川价函〔2006〕34号)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旺苍县电力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广价管〔2005〕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原则,地方电网供区应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鉴于旺苍县供电体制的现状,考虑你局和旺苍县政府的意见,从有利于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的角度出发,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旺苍县电力公司供区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方案。同价具体方案由你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