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5]123号)
各市物价局:
近一时期,部分单位对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和《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文件提出疑问,为更好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辽价发[2005]74号和辽价发[2005]90号文件中明确的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对上述文件中降价品种未列的规格剂型,其价格未经省物价局批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辽价发[2005]74号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执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