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典预警病例和符合非典预警指标的病例报告
1、执行职务的内科、发热门诊、儿科等相关科室(含门、急诊和住院)的医务人员,根据监测病例定义诊断非典预警病例,并及时填写“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见附表3)报告本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和传真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预防保健科应每天对全院14天内报告的“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进行病例间横向综合分析,若发现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各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和预防保健科负责对非典预警病例的转归进行报告。在非典预警病例的诊疗过程中病例的症状和体征随时会发生改变,一旦符合非典疑似病例或病例诊断的,应按照《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3] 29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
4、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符合非典预警指标”的病例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五、非典预警报告后的调查和处理
接到监测哨点医院非典预警病例报告、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病例报告或经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发现或证实为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的病例,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含发现地与现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对预警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及送检,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体温监测和医学观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导。对于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的非典预警病例,其标本要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监测医院负责对预警病例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一旦出现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2003-2004年度浙江省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浙卫发[ 2003 ]290号)和《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3] 293号)要求开展防治工作。其中技术措施应按《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04号)中的6个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卫医发[2003]286号)的相关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