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
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现将制定的《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除海曙、江东、江北外)要立即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一家代表性强的综合性医院为县级哨点医院,并将医院名称和联系人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电话:87274560或87362940(传真)。
二、各级哨点医院应迅速组织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5月24日正式启动本监测项目。
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科。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宁波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4]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开展对“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实现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早期预警,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
二、监测病例定义和预警指标
(一)病例定义
1.1发热(≥38℃,体温测量标准: 医用标准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5分钟的读数再加0.5度);
1.2以下一种或多种呼吸道症状:咳嗽、呼吸困难、气短;
1.3与肺炎或呼吸道窘迫症(RDS)一致的肺部浸润放射影像学证据或尸体解剖发现无其它明确病因,但与肺炎或RDS一致的病理改变。
1.4没有其他临床诊断可以解释,又不能绝对排除非典。
发热呼吸道病例:具备1.1+1.2
发热肺炎病例:具备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