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药品顺加作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药品顺加作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卫发〔2004〕88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
  今年2月份以来,我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单位对招标采购药品实施顺加作价,为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价格等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明码标价,进行公示,加强监督。
  二、药品采购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不得以医疗机构的名义接受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药品实物回扣。
  三、医疗机构选用中标药品必须经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程序操作,纪委参与监督,不得选用非中标药品。
  四、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药品管理责任制,及时清退库存药品,不得延期使用未中标药品。
  五、重申医疗机构与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签订《医药购销廉政协议》,医务人员不得接受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