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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约谈辅导工作的通知

  (四)发票准购数量变化。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核减纳税人发票准购数量,或纳税人要求增加发票准购数量而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申请理由不足的,税收管理员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票管理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提出相应理由,明确告知处理结果。

  (五)报告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报告,其报告的内容与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其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税收管理员要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辅导,督促其真实提供企业涉税信息。

  (六)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涉税事项。

  三、明确要求,规范约谈辅导的操作程序

  (一)约谈辅导可以采用电话约定或函告约定的方法,约定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函告约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的《约谈通知书》(附件1)。

  (二)约谈辅导必须由二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主动出示相关的工作证件,并要向约谈辅导对象送交《约谈辅导廉政监督卡》(具体由各单位制定),接受约谈辅导对象的廉政监督。

  (三)约谈辅导对象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等相关人员。

  (四)约谈辅导地点应根据约谈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税务机关办公地,也可以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地点原则上应在税务机关办公地。

  (五)进行约谈辅导时,税务机关应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内容记录,并填制《约谈辅导工作底稿》(附件2);记录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毛笔书写,并经被约谈人当场签字确认。

  (六)约谈辅导有关事项结束后,应将相关的涉税文书进行整理,按税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归档。

  (七)与约谈当事人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四、落实责任,切实发挥约谈辅导工作作用

  (一)加强领导。约谈辅导工作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体现纳税服务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加强对约谈辅导工作的领导,切实按照市局提出的要求予以落实,制订严格的约束纪律,教育约谈辅导工作人员要本着对税收事业和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开展约谈辅导,促进约谈辅导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达到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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