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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其他需要市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市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等。

  第七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五)未经批准,不按期归还环保贷款的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对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市级征管的,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其排污费属县(市)区征管的,项目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申报,项目单位为市属及以上的,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属县(市)区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附件分为两类: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一要求上报;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二要求上报。

  第十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2月底。

  项目单位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下达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制定并下达资金安排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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