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近三年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六)申请补助或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60%的资金。
第六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列入《济南生态市建设规划》和《济南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范围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及绿色社区建设等项目。
(二)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小清河流域、“两控区”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及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等。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五)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大气、固废、噪声和辐射、放射以及生态监测等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