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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 实施日期:2011年)废止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财工[2004]10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将反馈意见以书面报告上报市局。

  附:《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济南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及县(市)区每年缴入市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第三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并鼓励地方、企事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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