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布制度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粤价[2005]2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1〕250号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立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布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为指定向社会公布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网站,全省所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都应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经营者(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门票价格批准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文件正式执行前1个月(遇有重要节假日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的,应提前2个月)将门票价格逐级上报省物价局备案,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纯商业性投资所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调整,但经营者制定或调整价格后,应在一周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局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公布。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附表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可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下载)上报省物价局备案,并抄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附件:
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调整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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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市│游览参观│类别 │级别 │定价方式│调整前价│实施时间 │制定调整│实施时间 │备注│
│ (县) │点名称 │ │ │ │格(元)│(调整前)│后价格 │(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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