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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吉建安[2006]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厅安全处。

  附件:《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各类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这里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市政工程等。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要求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使用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到注册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下同),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省建设厅将在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登记结果。未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或未经省建设信息网站公布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在我省范围内安装使用。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每三年重新登记一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其设备登记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逾期未重新登记的,不得在我省范围内使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证》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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