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市经委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资料的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经市经委同意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咨询活动,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八)受市经委委托,配合、协助行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内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经济组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跨行业的,可以分别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4年。理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关会员的权利、义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人选产生、内部机构的设置等,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协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