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经法规〔2006〕80号)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校友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指导管理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市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条 市经委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协会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工业信息化等开展各项活动。
各行业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