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5]104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参建单位:
为了加强对2008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现就2008工程(包括新建、临建、改扩建、修缮改造的场馆与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实施管理。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负责具体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各区县建委应设专人负责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加大现场巡查的频次和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2008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并对11个新建奥运场馆及4个配套设施项目(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除外)的施工安全进行重点巡回抽查。
二、施工安全监督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2008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案;
(二)应掌握本区域内2008工程的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为2008工程建立安全监督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
(三)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意见;
(四)监督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体监督抽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受理08工程有关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加强监督服务工作;
(六)定期汇报施工安全监督情况。
三、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一)必查项目
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资格。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3、起重机械的进场检测、安装验收及相关资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