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5〕386号 2005年12月27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活动的单位。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无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
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