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与原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的影响;
(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由承担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
第八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名称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的文件与资料;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