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监局关于下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5〕174号 2005年12月9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下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