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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租售并举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做到产权界定清晰,租售搭配合理。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计划)、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住房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划、国土资源、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用地规模,按照“优先安排,专项使用”的原则,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国家规定实行行政划拨,也可以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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