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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物价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房改〔2005〕610号 2005年12月2日)


各市房管局、房改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协调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市场运作、控制成本的原则。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招投标选定项目法人,预先控制成本。
  (三)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比例一般为当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左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市、县(市),可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限价销售、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六)属地化管理原则。省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部属企业及驻苏部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批准后,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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