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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内容公开制度和履约责任制度。企业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每半年通过厂务公开的载体和渠道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
  (四)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载体,不断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工资分配要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尊重职工协商主体地位,响应职工一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在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下提高职工工资。
  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进行集体协商。对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有效覆盖。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
  三、支持和服务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纳入本地区“五五”普法教育内容,营造社会氛围,总结典型经验,发挥示范效应,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法制意识,增强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指导企业规范工资分配行为,理顺工资分配关系,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改进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企业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后的工资总额,比照工效挂钩、“两个低于”的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积极培育服务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中介力量,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协商指导员,加强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建册设档管理,促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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