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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
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32号 2005年12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 二○○五年十二月)

  为全面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实现富民强省和“两个率先”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
  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要“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并完善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将这项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推进富民强省、构建和谐江苏的重要内容全力加以推动,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到“十一五”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覆盖全省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和正常增长机制。
  (一)所有企业都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07年底,已建工会的职工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8年底,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建企业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或与建立工会组织同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合同审议、审核制度。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率达到100%,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率达到10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审核意见出具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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