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苏劳社险[2006]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推进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企业(特别是已改制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原乡镇集体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制定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计划时,应将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乡镇企业职工应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各地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当地城保统一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前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从参加城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并计算缴费年限。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保后,各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

  1、折算。将原农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保后,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为:以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基数(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确定),以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保险费本金以及按历年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帐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当地农保实施时点的,超出部分的农保帐户积累额不再折算,由农保机构退还本人或直接转入城保帐户。

  2、补差。按上项规定,计算参加农保之日起至参加城保之日的城保缴费额,以职工农保个人帐户积累额抵冲城保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保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城保缴费年限。

  3、封存。原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自参加城保之日起建立城保个人帐户,按城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后,将其农保个人帐户积累额并入城保个人帐户,按城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