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注册的建安工程纳税人到市外承建工程需开具《外管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开具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外管证》由外出经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宝安、龙岗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我市建安工程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所在区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审核该纳税人账册是否健全。对账册健全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对账册不健全和单定、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外管证》。
(三)纳税人持《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核对《外管证》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资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将《外管证》全部联次留档,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将核销联归还纳税人。
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管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完税证号”、“税额”等栏目,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管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并及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四)《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
《外管证》到期后,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如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后的一个季度内,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跟踪调查纳税人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管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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