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账册不健全的承接分包工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由法人企业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承包的部门,下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该分支机构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税款。该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标明由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的建安工程合同或法人委托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施工或管理的授权委托书。
二、总包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分包方开具发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开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4〕10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外管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