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三条第二款,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中,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指深圳市内外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141号 2006年3月2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分类管理
对在我市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的纳税人(含承接分包工程的纳税人,下同),由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按照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具体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一)对账册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2.对账册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