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其申请、批准、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辖市具体制订。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政府出资收购现有旧住房或从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中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含空关房、闲置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亦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乘以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确定。具体采取何种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要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水平。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八、政府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减免有关税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为非毛坯房,普通装修,保证居住功能。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政府所有和社会捐赠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房管部门进行管理。
九、廉租住房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持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予以社会公示,期限为15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