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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建房改〔2005〕609号 2005年12月1日)


各市房管局、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部长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房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城镇廉租住房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住房上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或以相对低廉租金配租的社会保障住房。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现阶段各市、县(市)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保障能力较强的市、县(市)可将供应对象逐渐扩大到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和最低工资线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三、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家庭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住房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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