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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5〕37号 2005年12月8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干部。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向组织作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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