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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示对象在撰写述职述廉报告时,要对照规定的公示内容和有关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述廉报告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退回重写:
  (一)内容不详实、不具体、不全面的;
  (二)只讲成绩、不讲缺点,只讲共性问题、不讲个性问题,或只讲客观原因、不讲主观原因的;
  (三)对党组织提出的公示内容和党员、群众提出的要求公示事项阐述不清楚、不真实的;
  (四)其它方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实施部门负责将公示对象的述职述廉报告通过会议、印发书面材料、在公开栏张贴或上局域网等形式,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顺延。
  实施部门在公示期间派员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述职述廉报告公示结束后,实施部门应召开公示对象工作职责范围内中层以上干部(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为全体人员)、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以及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勤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廉政情况的结果评定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十一条 对勤政、廉政测评结果为不称职、不满意或群众反映较多的公示对象,由纪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组织考核。
  民主评议和测评情况以及组织考核结果应向公示对象本人反馈,并在相应范围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或上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对有关公示对象视情作出处理。
  (一)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问题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经核实尚未构成违纪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经核实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或被评定为“不称职”、“不满意”的,对其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经核实已构成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勤廉公示的有关资料及评定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纪委和组织部门,同时归入公示对象本人的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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