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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2005〕34号 2005年12月9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公示对象)是指: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以下简称勤廉公示)应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勤廉公示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勤廉公示的内容:
  (一)述职述廉报告。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及分管范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3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群众提出其他要求公示的事项。
  (二)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
  1基本评价情况。
  2测评得票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实施部门提出操作方案,包括公示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间以及公示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操作方案报同级党委审定后,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党员、干部、群众向公示对象提出的要求公示的事项,需经党组织审查同意,并由实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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