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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影响广播电视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一)非法移动、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标志物;(二)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弹药厂(库)、炸药库、烟花厂、采石场以及其他生产易燃易爆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工厂;(三)摇晃和攀登天线、馈线、传输线路塔桅(杆)及其拉线,或者在上面拴系牲畜、悬挂物品;(四)在广播电视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五)在天线、塔桅(杆)周围五米或者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一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五米或者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周围一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传输光(电)缆的两侧五米范围内,铺设易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八)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传输光(电)缆的两侧一米范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在五米范围内进行挖沙等施工作业;(九)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十)在馈线两侧各五米或者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种植高杆植物;(十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利用技术手段,盗用广播电视传输信号、非法解密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对广播电视传输线路造成损坏或者影响效能;(十二)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在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线、通信及电力专用线上搭挂其他线路或者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挂接广播电视播放、接收设备。

  第十六条 架(铺)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应当尽量采用地下光(电)缆;必须架空的,与其周围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两米。

  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架设后种植的植物,顶端与该传输线路的距离小于两米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会同该植物的管理单位剪除其超越部分。

  新架设的广播电视传输线路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需要剪除植物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该植物的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铺设广播电视地下传输光(电)缆,应当避开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与该绿地的管理单位协商,并采取措施,及时恢复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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