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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1日)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 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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